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21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陈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1民初字第349号原告陈某,农民,住祁阳县。被告赵某,农民,住祁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未能提供被告详细地址,本院通知原告陈某交纳公告费,原告收到通知后逾期仍不交纳公告费,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柏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