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民初字第1428号原告王某,女,48岁。被告张某,男,46岁。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于2004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滨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属二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不久便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原告一直在江西省××区生活,现双方分居近六年无任何来往。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原告曾于2014年9月25日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第二次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另诉讼费用由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于××××年××月××日在滨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感情不和,后双方自2009年开始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9月份向法院起诉离婚未果,但双方至今仍未和好。本院认为: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系合法婚姻,但婚后双方发生了矛盾,且双方分居时间较长,现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未果,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公告送达期满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因为被告未到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均无法查清,可待被告出现后另行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汇款在附言中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审 判 长 王友东代理审判员 陈亚男人民陪审员 王明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颖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