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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1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谢朝华与张玲英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朝华,张玲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1执138号申请执行人谢朝华,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玲英,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朝华与被执行人张玲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21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张玲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玲英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本院在财产保全期间内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玲英银行存款,但被执行人张玲英仍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玲英银行储蓄存款人民币182132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