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民终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与夏玉南、刘应华、刘利华、刘美华、刘春雄、刘春相、刘先智,汤乐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夏玉南,刘应华,刘利华,刘美华,刘春雄,刘春相,刘先智,汤乐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终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存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青,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玉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应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利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美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先智。原审被告汤乐祥。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玉南、刘应华、刘利华、刘美华、刘春雄、刘春相、刘先智,原审被告汤乐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1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与夏玉南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诉讼费1072元,减半收取536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毛海玲审判员 颜锦霞审判员 彭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毓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