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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农商行与杨林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杨林峰,刘凤霞,刘三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1045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住府谷县孤山镇。负责人赵俊华,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妍,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林峰,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孤山镇。被告刘凤霞,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刘三星,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孤山镇。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与被告杨林峰、刘凤霞、刘三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任澎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