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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390号原告马某某,住天祝县。被告张某某,户籍所在地永登县,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马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金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福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