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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3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乳源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招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乳源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招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32执14号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初富,男,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邓招才,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邓招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韶乳法桂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邓招才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邓招才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已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232执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平生审判员  李亚坚审判员  林梓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小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