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刑更1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池新荣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1628号罪犯池新荣,女,1953年3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博兴县,汉族,文盲,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桓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池新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池新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池新荣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池新荣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2次。本院认为,罪犯池新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池新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洁华审 判 员 李文实代理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连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