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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胜志与张胜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志,张胜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443号原告张胜志,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四监狱。委托代理人杨永建,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胜林,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张鸿鹏,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胜志诉被告张胜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胜志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胜志撤回对被告张胜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1156元,由原告张胜志负担。审判员  刘玉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志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