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8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文利与王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利,王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1044号原告王文利,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被告王树生,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利与被告王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士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东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