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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赤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开法赤民初字第183号原告陈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3625。被告周某,男,住香港沙田。原告陈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周某于2009年9月7日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开平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不务正业,经原告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人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无财产分割、无债权债务问题。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陈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陈某的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陈某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1本,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开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周某在答辩期限内没有提供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证据提供。被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陈某提供的证据经过庭审示证,证据1、2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9月7日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开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并无生育子女。婚后不久,被告就返回香港居住,双方一直没有联系,并长期分居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后结婚,且被告周某在婚后不久就返回香港居住,双方的婚姻感情基础差,两人分居异地缺乏沟通联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陈某起诉请求与被告周某离婚,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陈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周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勇坚人民陪审员  吴尚湛人民陪审员  陈坚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美珍梁启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