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02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来宾环宇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六分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宾环宇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六分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02民初561号原告来宾环宇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工业园飞龙路和天然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薛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天主,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金秀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覃国永,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金秀分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六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长园路1号昊壮南湖、西岸23层次2312号房。负责人吕祖耀。被告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82号阳光丽城二期五楼。法定代表人陈汉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宾环宇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南宁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协商,被告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双方的纠纷已得到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宾环宇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南宁六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67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来宾环宇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韦立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英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