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胡勇与陈瑞、郭艳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勇,陈瑞,郭艳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38号原告胡勇,男,汉族,1998年9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郧阳区。法定代理人胡某,男,汉族,1967年4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郧阳区,系原告父亲。被告陈瑞,男,汉族,1988年10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郭艳珍,女,汉族,约42岁,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勇诉被告陈瑞、郭艳珍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勇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勇申请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胡勇负担。审判员 张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姝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