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陕西延安中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支公司,陕西延安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1632号原告张某某,男,199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支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北关街。被告陕西延安中学,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北关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陕西延安中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263元。审判员 冯 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