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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世纪大金钢材有限公司与上海鸿大营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世纪大金钢材有限公司,上海鸿大营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世纪大金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普济河道北(国家粮食储备库院)。法定代表人金国强,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鸿大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育东路227号二号楼。法定代表人潘惠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世纪大金钢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鸿大营造有限公司(2008)辰民初字第2383号民事调解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世纪大金钢材有限公司申请,暂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 刚审 判 员  张有利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