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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与郭兴、郭书俭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郭兴,郭书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273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法定代表人顾春旺,行长。地址济宁市洸河路137号。被告郭兴。被告郭书俭。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与被告郭兴、郭书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二被告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要求冻结被告郭兴、郭书俭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申请。审判员  田同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