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执109号之3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永民与王英、寿光市龙之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民,王英,寿光市龙之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庆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10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永民。被执行人:王英。被执行人:寿光市龙之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庆德。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审结,该案(2014)寿民初字第3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寿光市龙之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张树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