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梁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809号原告梁某,女,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身份号码×××4429。被告聂某,男,汉族,住址同上,身份号码×××471X。原告梁某诉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对被告聂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谭学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易剑尧书记员 赵丽燕第1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