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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初482号原告:赵某甲。委托代理人:李梅旭,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志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乔学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