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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抗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刘某1、杨某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某1,杨某,李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刘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抗25号抗诉机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1,女,汉族,1966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某,男,汉族,1963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女,汉族,1988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原审第三人:刘某2,男,汉族,1962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申诉人刘某1、杨某与被申诉人李某及原审第三人刘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6日作出(2014)沧民终字第6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某1、杨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1月5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冀检民监[2015]190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付竹竹代理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