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802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广西群星电缆有限公司与广西灵海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群星电缆有限公司,广西灵海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64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群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西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海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灵海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平市龙门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徐伟斯,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西群星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灵海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港北民初字第30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广西灵海陶瓷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西灵海陶瓷有限公司在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梧分社92×××2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甘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