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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刑更1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黄钦焱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1553号罪犯黄钦焱,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衢龙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钦焱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20日以(2013)浙衢刑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6年3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钦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钦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奖励;实际已执行刑期3年10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钦焱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钦焱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2018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关新审判员  庄向东审判员  周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