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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2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家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中山市家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中山市家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2443号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梁茵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烨,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盛林,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家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吴先元。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菜之鸟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家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迪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表演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菜之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家乐迪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菜之鸟公司诉称:原告菜之鸟公司经依法转让取得《问候你》《九妹》《妹妹等等我》《傻妹妹》《九拾九朵红玫瑰》《九九女儿红》《暖我一生的你》《绿叶对根的情意》《人面桃花》《红红的蝴蝶结》《缘份的事》《我想去桂林》《为你》《说好秋天就回来》《感谢》《大花轿》《真的好想你》《你那里下雪了吗》《祝酒歌》《老水牛》《谁能告诉我》《蓝蓝的夜蓝蓝的梦》《亲亲的茉莉花》《得意洋洋》《阳光灿烂的日子》《守月亮》《放弃我是你的错》《老调陈腔》《为我们的今天喝彩》《弯弯的月亮》《灯火阑珊处有你》《哪里有我的家》《霸王别姬》《女孩的心思你别猜》《伤心雨》《心中的太阳》《偏偏相逢在雨中》《再一次入梦》《亲爱的你会想我吗》《大哥你好吗》《小芳》《一九九七永恒的爱》《公元一九九七》《香港别来无恙》《风中的眼睛》《纸飞机》《桃花岛》《大头皮鞋》《大妹子》《夜不能寐》《青藏高原》《我的眼里只有你》《快乐老家》《辣妹子》《老乡》《赞酒歌》《偷一颗月亮照亮天》《小桃红》《瀑布雨》共59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及著作权相关的权利,是该批音乐电视作品的合法权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授权许可使用并收取费用,对侵犯上述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解和诉讼。被告家乐迪公司未征得原告菜之鸟公司的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KTV场所内将原告菜之鸟公司拥有著作权的上述59首音乐电视作品复制保存在其服务器内并以卡拉OK方式放映向客户提供点播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被告家乐迪公司已侵犯原告菜之鸟公司的著作权,对其侵权行为,原告菜之鸟公司已发送律师函要求与被告家乐迪公司协商处理侵权赔偿事宜,但没有结果。被告家乐迪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原告菜之鸟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据此,原告菜之鸟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家乐迪公司赔偿原告菜之鸟公司经济损失47200元;二、被告家乐迪公司赔偿原告菜之鸟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881元,其中公证费1000元、取证消费65元、伙食费275元、住宿费541元;三、被告家乐迪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家乐迪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菜之鸟公司提交的《中国音乐电视金曲(柒-拾贰)》均显示上述VCD由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发行,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经销。上述六张VCD包括了涉案的《问候你》《九妹》《妹妹等等我》《傻妹妹》《九拾九朵红玫瑰》《九九女儿红》《暖我一生的你》《绿叶对根的情意》《人面桃花》《红红的蝴蝶结》《缘份的事》《我想去桂林》《为你》《说好秋天就回来》《感谢》《大花轿》《真的好想你》《你那里下雪了吗》《祝酒歌》《老水牛》《谁能告诉我》《蓝蓝的夜蓝蓝的梦》《亲亲的茉莉花》《得意洋洋》《阳光灿烂的日子》《守月亮》《放弃我是你的错》《老调陈腔》《为我们的今天喝彩》《弯弯的月亮》《灯火阑珊处有你》《哪里有我的家》《霸王别姬》《女孩的心思你别猜》《伤心雨》《心中的太阳》《偏偏相逢在雨中》《再一次入梦》《亲爱的你会想我吗》《大哥你好吗》《小芳》《一九九七永恒的爱》《公元一九九七》《香港别来无恙》《风中的眼睛》《纸飞机》《桃花岛》《大头皮鞋》《大妹子》《夜不能寐》《青藏高原》《我的眼里只有你》《快乐老家》《辣妹子》《老乡》《赞酒歌》《偷一颗月亮照亮天》《小桃红》《瀑布雨》59首歌曲。菜之鸟公司提交的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出具的版权证明书记载:贵州四达音像公司于1997年6月16日将该公司拥有的录音录像节目版权(包括全部音像节目介质的录音带、CD、LD、VCD、DVD及版权节目等)全权独家转让给其子公司广州四达公司和王宪。广州四达公司和王宪可全权拥有并运营转让后的全部录音录像节目版权,贵州四达音像公司予以认可,且不再对已转让的全部录音录像节目版权享有权利。菜之鸟公司提交的广州四达公司于2014年5月1日出具的授权书记载:广州四达公司拥有本授权书所列视听作品合法有效的著作权权利,现授予菜之鸟公司进行运营及维权。授权菜之鸟公司将视听作品用于宽带、互联网平台、电信运营商增值业务平台、KTV/夜总会/酒吧等场所,授权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表演权、广播权、修改权、转授权及相关邻接权等,上述权利包括广州四达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权利。广州四达公司同意将其拥有的著作权以专有的方式授权菜之鸟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独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等。授权方式专属独家授权,授权范围为中国地区,期限为2014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授权书还记载了其他有关事项。授权列表包括菜之鸟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59首歌曲。菜之鸟公司提交的补充协议显示:2014年6月5日,菜之鸟公司与广州四达公司签订该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对2014年5月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行补充,广州四达公司将授权方式由专属独家授权改为转让给菜之鸟公司,转让后,菜之鸟公司作为广州四达公司转让权利的合法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包括以自己的名义向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向本协议签署前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主张权利。广州四达公司不再以自己的名义或委托第三方行使已经转让给菜之鸟公司的权利。广州四达公司从未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广州四达公司转让给菜之鸟公司的权利都是广州四达公司可以有效行使的权利,无需任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管。补充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菜之鸟公司提交的补充变更协议书显示:2014年6月10日,菜之鸟公司与广州四达公司签订该协议,约定:将补充协议中的“广州四达公司将权利授权方式由专属独家授权改为转让给菜之鸟公司”变更为“广州四达公司将2014年5月1日签署的授权书中授权权利第(1)(2)条中所包含的所有著作权权利及邻接权全部转让给菜之鸟公司。菜之鸟公司已完成应当履行的义务,双方已完成全部交接手续。自2014年6月5日起,菜之鸟公司是授权书所包含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人的所有权益。该变更协议书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5年11月9日,菜之鸟公司的代理人赣州兴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江西省赣州市阳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年11月16日,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与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来到位于中山市的“家乐迪量贩式KTV”。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场所内点播了包括本案59首歌曲在内的122首歌曲,并对上述122首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同步录像。上述行为有(2015)赣虔阳证内字第1348号公证书为证。2016年1月19日,菜之鸟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家乐迪公司侵犯其复制权、表演权等权利,要求家乐迪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47200元及合理费用1881元。另查明:菜之鸟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7日。家乐迪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6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菜之鸟公司提交的《中国音乐电视金曲(柒-拾贰)》的VCD出版物显示,涉案歌曲由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发行,由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由广州四达公司经销。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将相关版权转让给广州四达公司和王宪,广州四达公司和王宪又独家授权菜之鸟公司行使涉案作品的有关著作权,并以自己的名义对涉案作品进行版权管理;嗣后,广州四达公司、王宪与菜之鸟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变更协议,将独家授权的方式变更为转让,并确认菜之鸟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但本院认为菜之鸟公司为营利性公司,不是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上述授权书、补充协议、补充变更协议实质仍为广州四达公司、王宪授权菜之鸟公司进行版权代理,双方之间属于版权代理关系。菜之鸟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其行为实质上履行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所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能,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规定,菜之鸟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其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其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十五条,《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琦珊唐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