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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民终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威海双阳制衣有限公司与郑明先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明先,威海双阳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终9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明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双阳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前峰西村。法定代表人都大伟,总经理。上诉人郑明先因与被上诉人威海双阳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商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原审法院书面通知,上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秀  艳审 判 员 王    莉代理审判员 李  艳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棠(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