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02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河源中光电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赖某某、赖某某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源中光电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赖志华,赖仁茂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02民初37号原告河源中光电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涛。原告赖志华。被告赖仁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源中光电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赖志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小平代理审判员 廖静宁人民陪审员 刘雄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翟秀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