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佟胤鄅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胤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4刑初121号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佟胤鄅,男,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铁北派出所管内。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哲峰,吉林申鸿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胤鄅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胤鄅及其辩护人张哲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3日12时许,被告人佟胤鄅在长春市朝阳区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为被害人郝某某办理按揭购车为由,同其签订按揭购车合同,骗取被害人郝某某人民币21,000.00元。2015年7月,被告人佟胤鄅以帮助被害人吴某购买房屋为由,同其达成口头协议,分别于2015年7月17日、21日、26日在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及长春市红旗街万达广场收取被害人吴某共计人民币17,000.00元。2015年8月19日,被告人佟胤鄅在长春市朝阳区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为被害人刘某某办理按揭购车为由,同其签订购车贷款合同,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5,000.00元。综上,被告人佟胤鄅合同诈骗数额共计63,000.00元,案发前返还被害人刘某某22,700.00元。被告人佟胤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服法。被告人佟胤鄅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佟胤鄅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日12时许,被告人佟胤鄅在长春市朝阳区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为被害人郝某某办理按揭购车为由,同其签订按揭购车合同,骗取被害人郝某某人民币21,000.00元。2015年7月,被告人佟胤鄅以帮助被害人吴某购买房屋为由,同其达成口头协议,分别于2015年7月17日、21日、26日在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及长春市红旗街万达广场收取被害人吴某共计人民币17,000.00元。2015年8月19日,被告人佟胤鄅在长春市朝阳区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为被害人刘某某办理按揭购车为由,同其签订购车贷款合同,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5,000.00元。综上,被告人佟胤鄅合同诈骗数额共计63,000.00元,案发前返还被害人刘某某22,700.00元。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佟胤鄅的供述;证人韩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郝某某、吴某、刘某某的陈述;视听资料;抓捕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被告人佟胤鄅与被害人郝某某签订的按揭购车合同及出具的收据、被告人佟胤鄅出具的购买住房定金收条及向被害人吴某出具的收据、被告人佟胤鄅与被害人刘某某签订的按揭购车合同及佟胤鄅出具的收据、订货单、吉林省某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佟胤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佟胤鄅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佟胤鄅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观点,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第六十七条三款【坦白】、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刑期】、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刑的适用】、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期限】、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佟胤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佟胤鄅退赔被害人郝某某人民币21,000.00元、吴某人民币17,000.00元、刘某某人民币2,3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晓静审 判 员 于海江人民陪审员 孙 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红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