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5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义乌纳美工艺品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霞光玩具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纳美工艺品有限公司,义乌市霞光玩具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5259号原告:义乌纳美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东区7幢3单元201室。负责人:巩素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酉庆,浙江兴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霞光玩具厂,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塔下洲村。经营者:饶拥霞。委托代理人:付帮全。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纳美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霞光玩具厂关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纳美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纳美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纳美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汉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