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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2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尤运生、崔艳青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运生,崔艳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2023号被执行人尤运生,男,1957年8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崔艳青,女,1958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尤运生、崔艳青退赔一案,由本院刑事庭依据生效的(2015)辉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4日移送执行,二被执行人应退赔被害人王某3200元、退赔被害人郝某1500元、退赔被害人郎某40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被害人王某、郝某、郎某均同意放弃对退赔款的追缴,不再要求执行,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书退赔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许志峰代理审判员  黄建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