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4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何仁秀与石成娣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仁秀,石成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4执235号申请执行人何仁秀,女,195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全州县。被执行人石成娣,女,1952年8月15曰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全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全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石成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成娣履行给付人格权纠纷款776元,但被执行人石成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石成娣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石成娣在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永岁支行账号31×××11内的存款82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卢传松审 判 员 卢志平代理审判员 黄清红二0一六年四月十八曰书 记 员 唐盛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