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岐信用社与方彩英、徐根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岐信用社,方彩英,徐根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1211号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岐信用社,住所地:淳安县临岐镇鱼市街。负责人:徐田福。委托代理人:鲁勇祥,该社职工。被告:方彩英。被告:徐根木。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岐信用社诉被告方彩英、徐根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岐信用社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岐信用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岐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岐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唐 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晓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