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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1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向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1民初212号原告向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容源,南丹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某,农民。原告向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韦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提出撤回对被告韦某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对被告韦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判员  冯富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 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