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5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陈文学与宋艳辉、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学,宋艳辉,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25民初50号原告陈文学,明水县公安局育新派出所警察,现住明水县。被告宋艳辉。被告李娟。原告陈文学与被告宋艳辉、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艳辉、李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缺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5日,被告宋艳辉、李娟从原告陈文学处借款30000.00元,当时被告为原告出具一张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四个月。现此借款已到期,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一直没有偿还,故原告陈文学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借据。主要内容:2015年7月5日宋艳辉、李娟夫妻二人急需用,在陈文学手里拿现金30000.00元,贰分,期限为四个月。借款夫妻二人��字:宋艳辉、李娟,2015年7月5日。证据二、证人曹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7月5日上午10点左右,我与陈文学在小峰汽车修配厂修车,陈文学说宋艳辉、李娟夫妻找陈文学借钱,上午11点左右,宋艳辉、李娟夫妻二人开黑色路虎车来到小峰修配厂,陈文学从包里拿出三万元现金借给宋艳辉、李娟夫妻,以上所说属实。证人曹某某,2015年11月8日。被告宋艳辉未出庭,未做答辩。被告李娟未出庭,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宋艳辉、李娟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5日,二被告从原告陈文学处借款30000.00元,当时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一张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四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陈文学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和证人证言为证,足以认定。被告宋艳辉、李娟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艳辉、李娟给付原告陈文学借款本金30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550.00元、公告费650.00元均由被告宋艳辉、李娟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艳艳人民陪审员 王会有人民陪审员 王成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纹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