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5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25民初38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善德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杨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5年农历10月14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1996年2月1日在盘安乡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关系不好,原告患有精神疾病及心脏病,因生活琐事被告一直对原告不好,原、被告之间经常发生矛盾,被告常殴打原告。2013年农历10月份,原告无奈独自离家外出打工生活,并给自己治病,原告一直未回来,和被告再没见过面,三年在一起未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生活,原、被告也没有孩子,原告起诉要求和被告离婚。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诉状所诉结婚时间属实,原告和被告结婚后原告曾患有高血压和心脏病,精神也不好,被告领上四处花钱治疗,家庭也困难,我们双方之间因生活琐事曾发生过矛盾和争执。2013年农历10月份,原告借口外出摘苹果私自离家出走,当时被告曾四处打听寻找,但当时没下落,原告一离家出走就是两年多,被告一直在找原告。现被告也生活困难,被告认为和原告能和好,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5年农历10月14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1996年2月1日在盘安乡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曾患有疾病,因生活琐事原、被告之间曾发生过矛盾。2013年农历10月份原告王某某独自离家外出,一直未归。2016年3月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事实,原、被告陈述基本一致,且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在案证实,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5年农历10月14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1996年2月1日在盘安乡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和争执,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从维护婚姻家庭角度出发,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和家庭,共同为以后的生活考虑,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为维护合法、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和证据不充分,综上所述,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善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凡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