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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5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甲和被告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甲,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5民初732号原告石某甲(又名石某乙),山丹县务农。被告曹某甲(又名曹某乙),山丹县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甲与被告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甲于2016年4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甲申请撤诉的理由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某甲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文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