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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4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马付英与吴兴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付英,吴兴荣,四川松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1455号原告:马付英,女,汉族,1954年9月24日出生,住仪陇县柴井乡。委托代理人:许洪滔,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兴荣,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8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四川松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兴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付英诉被告吴兴荣、四川松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付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付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马付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翠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