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4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俊超诉被告马敬波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超,马敬波,国志成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4民初376号原告李俊超,男,汉族,1980年1月4日出生,无业,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马敬波,男,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第三人国志成,男,汉族,无业。现住杜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超诉被告马敬波、第三人国志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人民法院提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原告的诉讼。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由原告李俊超负担。审判员 孙 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