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刑终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杨蝉雄绑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蝉雄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刑终9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蝉雄,男,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初中文化,住惠来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9日被羁押,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惠来县人民法院审理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蝉雄犯绑架罪一案,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粤5224刑初4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蝉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十多年来,被告人杨蝉雄多次向其村书记翁木清要求购买其村厝地,但均未能成功,便萌发绑架翁某甲的儿子威胁翁某甲以达到购买厝地的目的。2015年10月9日上午10时许,杨蝉雄来到翁某甲家,见翁不在家便在其家中喝茶。11时许,翁某甲的儿子被害人翁某乙放学回家准备到其家二楼做作业,杨蝉雄便到翁某甲家一楼厕所窗边处拿了1支长约15公分一头削尖的不锈钢管藏放在身上,并假装帮翁某乙拿书包跟上二楼。到达二楼翁某乙的房间后,杨蝉雄用事先准备好的塑料绳子将翁某乙的双手反绑在背后,拿着不锈钢管顶在翁某乙的胸口上,并叫黄某上二楼,要黄某叫翁某甲回家。黄某边求情边要上前夺回其儿子。在黄某上前要夺回其儿子时,杨蝉雄便要将翁某乙拉往房间,黄某和杨蝉雄发生拉扯。在其2人拉扯期间,翁某甲的女儿翁某丙放学回到家,见状便上前帮黄某夺回翁某乙。后翁某乙、黄某及翁某丙分别躲在二楼的房间内并反锁。在拉扯过程中致翁某乙、黄某身上不同程度体表挫擦伤。后杨蝉雄便走下一楼准备逃离现场,但被在一楼厨房做饭的帮工翁某丁拦住不让其离开。后惠来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将杨蝉雄抓获归案。经惠来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翁某乙、翁某丙损伤程度未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抓获经过。公安机关证实2015年10月9日12时30分,黄舜芳打电话到惠来县公安局惠城派出所报称:其儿子翁得禄在家中被村民杨蝉雄挟持,接警后,该所民警即到黄某家将犯罪嫌疑人杨蝉雄抓获。2.被害人黄某的陈述。黄陈述2015年10月9日上午10时许,杨蝉雄到她家找其丈夫翁某甲,因其丈夫未回家,杨蝉雄便在其家中喝茶。11时许,她的儿子翁某乙放学回家准备到二楼做作业,杨蝉雄便跟上二楼。用塑料绳子将她的儿子双手反绑在背后,拿着不锈钢管顶在她的儿子的胸口上,并叫她上二楼,要她叫翁某甲回家。她边求情边要上前夺回其儿子。在她上前要夺回其儿子时,杨蝉雄便要将她的儿子拉往房间,拉扯期间,她的女儿翁某丙放学回到家,见状便上前帮夺回翁某乙。后她和女儿、儿子分别躲在二楼的房间内,并打电话报警。3.被害人翁某乙的陈述。翁陈述当天中午,他放学回家上二楼做作业,有一个叔叔跟上二楼,用塑料绳子将他的双手反绑在背后,拿着不锈钢管顶在他的胸口,并叫他妈妈上二楼来,要他妈妈叫他的爸爸回家。他妈妈边求情边要上前拉他,后他姐姐也上来帮忙,之后他们躲在二楼的房间内并反锁,他妈妈就在打电话。4.被害人翁某甲的陈述。翁陈述2015年10月9日上午12时许,他接翁某丁的电话后即赶回家,他妻子黄某向他说了杨蝉雄到他家要绑架他儿子翁某乙的经过情况。5.证人翁某丁的证言。翁证实2015年10月9日上午11时许,他在翁某甲家厨房帮忙,听见二楼有女人叫唤救声,他即走出厨房门,见1个男人从二楼跑下来,被他拦住,不让其离开,并打电话给翁某甲。6.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现场扣押塑料扎带2条、15厘米长钢管1支。7.作案现场及作案工具的照片,经被告人辨认,确认无误。8.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平面图。9.惠来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经鉴定,黄某、翁某乙、翁某丙损伤程度未构成轻微伤。10.被告人杨蝉雄的户籍证实。11.被告人杨蝉雄的供述。杨供述十多年来他一直向村书记翁某甲要求解决厝地问题,翁某甲答应政策允许时帮他解决,但一直没有帮他落实。2015年10月8日晚,他到翁某甲家吃饭,再提这件事,但翁某甲仍推诿。9日上午10时许,他再次来到翁某甲家找翁某甲要求一次,如果翁某甲不答应,便要用塑料扎带捆绑翁某甲的儿子吓一下翁某甲。到翁某甲家后,见翁某甲不在家,便在其家中喝茶。11时许,翁某甲的儿子翁某乙放学回家上二楼,他便到翁某甲家一楼厕所窗边处拿了1支长约15公分一头削尖的不锈钢管藏放在身上,并假装帮翁某乙拿书包跟上二楼。到二楼翁某乙的房间后,他用事先准备好的塑料绳子将翁某乙的双手反绑在背后,拿着不锈钢管顶在翁某乙的胸口上,并叫黄某上二楼,要黄某叫翁某甲回家。黄某边求情边要上前夺回其儿子。在黄某上前要夺回其儿子时,他便要将翁某乙拉往房间,黄某和他发生拉扯。在其2人拉扯期间,翁某甲的女儿翁某丙放学回到家,也上前帮黄某夺回翁某乙。后翁某乙、黄某及翁某丙分别躲在二楼的房间内并反锁。他便走下一楼准备离开现场,但被在一楼厨房做饭的帮工翁某丁拦住不让其离开。后惠来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赶到将他带回派出所。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杨蝉雄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以绑架罪判处杨蝉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原审被告人杨蝉雄上诉称,他拉翁某乙是为了防卫,原审判决认定他因多次向翁某甲要求购买厝地未能成功,遂萌发绑架翁某甲的儿子以达到购买厝地的目的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经庭审示证、质证,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杨蝉雄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审判决认定杨蝉雄绑架被害人翁某乙的事实,有杨蝉雄在公安机关稳定的供述以及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印证,足以认定。故杨蝉雄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杨蝉雄为达到个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杨蝉雄的绑架行为情节较轻,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杨蝉雄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东雄审 判 员 杨树城代理审判员 黄桥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许伟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