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6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涂中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涂中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6260号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阳光华庭C2栋,组织机构代码20316470-X。法定代表人何长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君,女,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正丽,女,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涂中文,男,195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工程师,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世达物业公司)诉被告涂中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邓春梅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田玉康、人民陪审员张壮丽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洋世达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君、李正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涂中文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洋世达物业公司诉称:我公司系长寿某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涂中文系该小区某号房屋业主。被告自2013年9月起未缴纳物业服务费及水电公摊费。经我公司催收,被告仍未缴纳。现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9月至2015年7月期间物业服务费4048.1元、水电公摊费210元、违约金3937.04元,共计8195.14元。被告涂中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7日,被告涂中文与重庆凯谊实业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涂中文购买重庆凯谊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某号房屋。2006年1月18日,涂中文申请装修前述房屋。2013年2月1日,长寿区渡舟街道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与洋世达物业公司(乙方)签订《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某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电梯房物业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4元/月收取(含电梯费);公共区域水电公摊费实行包干制,按照每户10元/月收取;物业服务费按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最迟应在每月10日前履行缴纳上月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未能按时如数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公摊费应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被告涂中文系长寿区某小区某号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25.89平方米,系电梯房。涂中文未缴纳2013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物业服务费及公摊费,经原告书面催收,被告仍未缴纳。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申请表》、《阳光世纪城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律师函照片、重庆市长寿区房产档案室档案查询结果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洋世达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为某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理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经核算,被告房屋每月应缴纳物业服务费176.25元(1.4元/㎡/月×125.89㎡),原告请求的176.2元/月未超出前述标准,对原告要求的该标准予以支持。被告涂中文2013年9月至2015年6月欠缴物业服务费3876.4元(176.2元/月×22个月),欠缴公摊费20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7月的物业服务费及公摊费的请求,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就该月物业服务费及公摊费对被告进行了书面催收,故对原告该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因被告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确实构成违约,理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违约金计算到2015年7月15日止,该请求期间未超出合同约定,对该请求期间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涂中文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876.4元、公摊费200元,共计4076.4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每月欠缴物业服务费及公摊费为基数,从次月1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2015年7月15日);二、驳回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涂中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涂中文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邓春梅代理审判员 田玉康人民陪审员 张壮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飞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