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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5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雷与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雷,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好洁克林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52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雷,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1层1101。法定代表人安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伟建,北京市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好洁克林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4楼1004室。法定代表人杨洋,总经理。上诉人张雷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北京好洁克林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31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雷申请撤回上诉,亦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好洁克林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均表示同意。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雷即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好洁克林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张雷撤回起诉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并对原审判决作出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3194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张雷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6元,由张雷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6元,由张雷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丽   新代理审判员 高      娜代理审判员 田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莹书记员张晓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