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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8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8民初398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委托代理人曹玉庆,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委托代理人程某甲,男,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沈青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个子女。女儿李某甲,儿子李某乙。婚后至2008年原被告感情尚可,但自2009年起,因被告疑心非常重,经常查看原告的手机,只要有女的客户发的祝福信息,就与原告吵架。此后被告经常因小事找原告吵架,并常以死相逼,让原告身心疲惫,原告曾也想离婚,但考虑多种原因,原告就放弃了。原告总是让着被告,但是被告一直不改变,在被告发病之前还打过原告一巴掌,之后原告彻底心凉。2012年7月,被告突发精神疾病,原告把被告又带到杭州治疗,在治病期间,被告仍经常与原告吵架,现被告基本痊愈,但原告因被告的种种行为,使原告有一种深深的陌生感和恐惧感,两人也难以有正常的夫妻生活,自2013年开始,双方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事项:1、请求判令准予离婚;2、请求判令婚生女儿李某甲、儿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成人。被告程某某辩称:婚后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夫妻吵闹有,但是事后就好了,吵架也是因为原告跟异性朋友接触,但并不是无缘无故的吵架。因被告患有精神疾病,目前还在服药不能受刺激。但自2012年7月起,被告患精神疾病,原被告感情慢慢变淡,被告对原告的感情却一直没变,被告一直对原告和子女都很好,原告所说的分居时间也不属实的,2016年过年原被告还一起生活。目前这段时间不适宜离婚,应当待被告病情好转稳定双方再协商,为了两小孩的成长也不应离婚。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7月建立恋爱关系,1999年下半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00年5月21日在周溪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0年7月6日生女儿李某甲,2001年6月14日生儿子李某乙。2012年7月,被告突发精神疾病,经治疗好转;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月6日被告因精神分裂症在都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但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程某某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志,能进行民事活动。婚后至2008年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可,2009年起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架,之后因被告患精神疾病等原因,原被告感情变淡。婚姻存续期,原被告购买了都昌县某小区1栋西501室商品房,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某某。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其上述诉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复印件被告提供的身份证、都昌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等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结合本案,原被告系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从婚后感情和原告要求离婚原因看,婚后至2008年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原告认为,自2009年起,因被告疑心太重,给原告压力太大无法承受,使其恐惧无法与被告再继续生活,致夫妻感情破裂,但被告对此不认可,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要求离婚的原因;同时从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看,原告认为双方于2013年起分居生活,但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其认为双方没有分居生活,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据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且2016年过年双方都在一起生活,故双方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且婚后原被告育有两个子女,只要原被告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相互信任、相互宽容,原被告双方仍具有和好的可能。综上,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青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 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