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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福建延嘉合成皮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信隆发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延嘉合成皮有限公司,东莞市信隆发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602号原告福建延嘉合成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安丰桥。法定代表人李祖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健,男,系福建延嘉合成皮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林金海,男,系福建延嘉合成皮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王台镇元圩村吉林。被告东莞市信隆发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河田村大道旁,注册号441900000509879。法定代表人邓时英。原告福建延嘉合成皮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信隆发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东莞信隆发皮革有限公司送达相关诉讼文书,需采取公告送达方式,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曾 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操夏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