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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赵志军与石家庄市金刚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军,石家庄市金刚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1270号原告:赵志军。被告:石家庄市金刚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王季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了原告赵志军诉被告石家庄市金刚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从1999年至2015年100个月欠缴我的社会养老保险费31470.1元,故请求判令被告补缴养老保险金31470.1元。本院认为,因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征收,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予以驳回。原告应向有关行政部门反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志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红思审 判 员  朱永博人民陪审员  吴星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