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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执民字第20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浙江省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城支行与湖州万家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湖州盈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城支行,湖州万家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湖州盈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叶旭东,秦晓萍,何明方,朱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2026-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城支行。住所地:湖州市。被执行人:湖州万家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被执行人:湖州盈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被执行人:叶旭东。被执行人:秦晓萍。被执行人:何明方。被执行人:朱加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执民字第2026-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何明方在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中持有的股金419880股及收益,2016年3月24日,陆红梅(女,汉族,1971年5月12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月河街道道场��宿舍303室,公民身份号码:××)以总价人民币106.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何明方在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中持有的股金419880股及收益归买受人陆红梅(女,汉族,1971年5月12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月河街道道场乡宿舍303室,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该股金及收益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陆红梅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陆红梅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所需的费用由买受人陆红梅承担。如逾期未办理,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麟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