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韩雨轩与管仁平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雨轩,管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69号申请执行人:韩雨轩,女,200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理人:韩文芹,女,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管仁平,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韩雨轩与被执行人管仁平抚养费纠纷一案,(2009)胶南少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立案执行,执行标349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20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李嘉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同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