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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韩雨轩与管仁平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雨轩,管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69号申请执行人:韩雨轩,女,200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理人:韩文芹,女,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管仁平,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韩雨轩与被执行人管仁平抚养费纠纷一案,(2009)胶南少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立案执行,执行标349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20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李嘉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同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