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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熊栋才与被执行人胡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栋才,胡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熊栋才,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武潭镇基固庙村。被执行人胡学军,男,195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太平路太和巷*号。熊栋才与胡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2015)桃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学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熊栋才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胡学军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胡学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胡学军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熊栋才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爱宝审判员  崔益沙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