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刘嘉栋、吴菊香与马国东、潘道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嘉栋,吴菊香,马国东,潘道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077号申请执行人刘嘉栋。申请执行人吴菊香。被执行人马国东。被执行人潘道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16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马国东、潘道菊应按约定分期归还申请执行人刘嘉栋、吴菊香可按本金330000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及该款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马国东、潘道菊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马国栋、潘道菊名下无银行存款,马国东名下车辆苏D×××××、苏D×××××汽车、潘道菊名下车辆苏D×××××汽车被我院已于2015年10月29日查封二年,但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马国东、潘道菊名下位于新阳光食品城xx幢x号房产被我院已于2015年10月29日查封,但有优先权人。上述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未执行款项330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适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16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建审判员 马群伟审判员 徐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杰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