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执恢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吉林省第二建筑公司与财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执恢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第二建筑公司,住所长春市皓月大路1059号。法定代表人:郭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单连荣,该公司项目经理。被执行人财富(辽源)有限公司,住所辽源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雨轩,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第二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财富(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第二建筑公司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08)吉民三终字第133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恢复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财富(辽源)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财富(辽源)有限公司在辽源工商部门没有注册,公司办公及生产地点在辽源也不存在。查无此公司,待进一步查该公司下落后可供执行财产时在恢复执行,现本院对此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保留该案件债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在辽源查无此公司,故待进一步查明该公司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保留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第二建筑公司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吉民三终字第133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富(辽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群利审判员 李冀超审判员 何洪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相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