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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申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九新芳与李爱莲、九银芳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九新芳,李爱莲,九银芳,确山县三里河乡贯庄村九庄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申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九新芳,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娟,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爱莲,女,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九银芳,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申请人之弟。第三人确山县三里河乡贯庄村九庄组。代表人李国强,该组组长。再审申请人九新芳因与被申请人李爱莲、九银芳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驻民二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九新芳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新芳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冰审 判 员  王巧莉代理审判员  刘江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