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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更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胡明运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明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374号罪犯胡明运。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日作出(2006)长中刑一初字第0078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胡明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9月2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湘高法刑一终字第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10月24日交付执行。该犯系主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1073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8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4)益法刑执字第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虽有违规违纪行为,但经监狱人民警察的批评教育,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并认真改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从事鞋帮加工劳作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07.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明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明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令球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