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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0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瑞奇外科器械(中国)有限公司与崔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奇外科器械(中国)有限公司,崔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0329号原告瑞奇外科器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5号B座四层。法定代表人方云才,总裁。委托代理人国凤熠,该公司法务。被告崔影,女,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奇外科器械(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卫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