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80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瑞奇外科器械(中国)有限公司与崔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奇外科器械(中国)有限公司,崔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0329号原告瑞奇外科器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5号B座四层。法定代表人方云才,总裁。委托代理人国凤熠,该公司法务。被告崔影,女,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奇外科器械(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卫卫 微信公众号“”